赫威專欄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1-我只有技術但沒有資金,要怎麼跟別人合夥?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1

我只有技術但沒有資金,要怎麼跟別人合夥?

 

阿誠曾擔任星級餐廳行政主廚,經友人說服後決定自己開設一間餐廳,但開餐廳的初期成本太高,阿誠手上資金不足,友人看好阿誠的創業理想,決定投資阿誠開餐廳,但對於合作的架構要如何擬定沒有頭緒,此時二人該怎麼辦呢?

曾翊翔律師建議阿誠與友人應該先找專業律師為二人擬定一份書面合夥契約,契約上除了記載友人的出資額外,也一併將阿誠將來提供的技術勞務合意擬定一個出資額,以便在契約中先行確認二人的出資比例,以及阿誠在合作關係中的合夥人地位。

以下為勞務出資之合夥型態法律問題深入研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繼續閱讀:

按出資乃合夥之重要因素,各合夥人間出資為何,以及以他物或勞務為出資者,又應如何估定價額為出資額,通常必有明確約定,始得為日後合夥權益之依據。故尚難僅以二人以上,經營共同事業之意思一致,而不問出資條件為何,即率認合夥契約成立。(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判決)

解析:多人合作經營事業時,當合作初時並未訂有書面契約約定彼此間之出資額或出資比例時,如其中有人並未實際以金錢方式出資,而是以提供勞務(比如合作開店時,擔任廚師或是業務推廣之情形)方式與他人合作,且對於獲取報酬若干又無決定權時,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該提供勞務者並非合夥人,而僅為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建議提供勞務者欲參與合夥盈餘分配時,應以書面契約明定其提供之勞務等同價值若干之出資額,以確立其合夥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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