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威專欄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3–我與朋友合夥作生意,我一直墊付款項,但朋友卻將出資額挪為己用,該怎麼辦?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3

我與朋友合夥作生意,我一直墊付款項,但朋友卻將出資額挪為己用,該怎麼辦?

小嚴與阿華共同出資一百萬元,以合夥方式經營美容美髮事業,經營之初,偶有採購店內公用物品的需求,小嚴為人大方,見金額不大就自掏腰包墊付款項,一、二年後經營已趨穩定,小嚴卻發現公款的餘額竟大幅下滑,經仔細研究後發現阿華有侵占合夥帳戶內款項之嫌,累計金額高達二、三十萬元,小嚴本想直接對阿華提告不當得利或請求損害賠償,但想詢問此方法是否正確?

曾翊翔律師的意見如下,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其他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其中一名合夥人如本於合夥執行人的地位受領、使用出資款項,是基於合夥法律關係之原因而為,不符合不當得利之要件。如出資額經查證後確實並非用於合夥事業,建議循合夥解散、清算的方式將此部分釐清並結算出小嚴可請求返還多少之出資額以及剩餘財產分配利益,而非貿然提出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而面臨法院判決敗訴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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