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威專欄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5 – 與友人合夥經營餐廳並約定帳簿由友人保管,我想查閱帳簿卻遭友人拒絕,該如何處理?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5

與友人合夥經營餐廳並約定帳簿由友人保管,我想查閱帳簿卻遭友人拒絕,該如何處理?

振哥是一名星級飯店廚師,大陳看中振哥的廚藝,說服振哥自原餐廳離職,二人共同出資合夥另開一間新餐廳,待餐廳整頓完畢對外開張後,大陳即退居幕後,由振哥一手包辦經營管理,時隔三年,餐廳生意已見起色,大陳每向振哥詢問餐廳是否已有盈餘可供分配時,振哥卻總是回覆收入只夠打平成本加以推托,某日大陳終於痛下決心當面向振哥要求提供帳簿確認收支明細,卻遭到振哥拒絕,試問大陳該怎麼做才能保障他的合夥人權益?

相信大陳所面臨的問題,也同樣困擾著大多數未親自執行事務的合夥人,而這也成為合夥關係是否得以存續的關鍵。對此,民法特別在第675條規定「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因此,未親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即可依據上開規定,在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拒絕交出營業帳冊時,對該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交付帳冊,以便釐清合夥事業經營狀況。

曾翊翔律師對以上問題再補充其專業意見如下:由於民法第675條已明文規定得查閱賬簿之人僅限於「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則此類爭議進入司法程序後,往往案例中像「大陳」之類的合夥人會被「振哥」爭執其也有共同執行合夥事務,如果「振哥」確實能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相關事證,則大陳將有可能面臨敗訴的命運,因此,曾翊翔律師建議合夥前應尋找熟悉合夥規定的專業律師草擬合夥契約,將何人有請求交付營業帳冊之權利明定於契約條款內,以杜絕此類爭議。

 

同系列文章: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1 - 我只有技術但沒有資金,要怎麼跟別人合夥?

同系列文章: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2 - 我與朋友一起合資經營事業,算不算是合夥關係呢?

同系列文章: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3 - 我與朋友合夥作生意,我一直墊付款項,但朋友卻將出資額挪為己用,該怎麼辦?

同系列文章: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4 - 我與友人共同出資,由友人代為操作投資買賣股票,則我與友人之間成立什麼法律關係?

同系列文章: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6 - 家中長輩過世後,其與他人一同經營的合夥事業,繼承人該如何處理?

同系列文章: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7 - 合夥事業經營不善而嚴重虧損,合夥人說他可以不用共同負擔經營損失,有道理嗎?

Design by Web5000網頁設計.
Design by web5000 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