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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6 – 家中長輩過世後,其與他人一同經營的合夥事業,繼承人該如何處理?

合夥前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系列 6

家中長輩過世後,其與他人一同經營的合夥事業,繼承人該如何處理

萬叔與一群老友合夥經營進出口貿易數十年,怎料某日突然發生心肌梗塞猝死家中,待辦完萬叔的後事,子女開始分析萬叔的遺產並研究如何繼承,此時有子女提及萬叔的合夥生意是否有任何權利可為子女繼承,有部分子女更進一步希望繼承萬叔的合夥人身分與其他叔叔伯伯繼續經營進出口貿易,但不確定如何做才合法,於是一同前往律師事務所求助於專業律師。

曾翊翔律師的意見如下:萬叔的繼承人們究竟是否可以繼承萬叔的合夥權益並繼續與其他合夥人經營進出口貿易,須先檢視萬叔當年所簽署的合夥契約,逐條確認是否有記載合夥權益在合夥人死亡後可為其繼承人所繼承之文字,如果在合夥契約查無類似約定時,即應回歸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當然退夥之效力,萬叔的合夥人資格喪失,其合夥股份歸屬於其他合夥人,但其他合夥人應與萬叔之繼承人結算並據以分配損益。

但如果在合夥結算過程,其他合夥人消極不配合萬叔的繼承人時,又會發生什麼樣的問題,曾翊翔律師將在往後的合夥系列文章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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