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威專欄
遭同居男友施暴也屬於家暴,我們對於哪些人的暴力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遭同居男友施暴也屬於家暴,我們對於哪些人的暴力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立法委員高嘉瑜傳出遭男友暴力對待,在社會輿論一片譴責暴力行為時,在法律層面上,民眾也瞭解到同居男友暴力事件也是家暴行為的一種情況,對於這類行為,被害人可以透過警局或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己的生命身體安全,但究竟一般民眾面臨到哪些人所施加的暴力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呢?

 

 

曾翊翔律師的意見如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包含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因此,除了一般民眾所普遍認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常見家庭成員外,目前同住之人、曾經有同居關係之人、甚至同居人之未成年子女都是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對象,這些成員之間只要有身體、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害人都可以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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