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威專欄
現代的三七五租約實務問題系列 1 - 三七五租約所面臨的無效或終止情形

 

現代的三七五租約實務問題系列 1

三七五租約所面臨的無效或終止情形

 

現代人對於三七五租約的認識,大多停留在學生時期歷史課本的介紹,隨著時代演變至今,鄉間田野所見大大片綠油油的稻田,其中仍存在著不少三七五租約法律關係,而這些地主、佃農們所面臨到的問題,與過往農村時期多有不同,肇因於臺灣地狹人稠,都會區不斷擴大,緊臨都市旁的耕地,往往被期待具有高度經濟開發價值,而無論是地主想收回耕地自用,或是佃農在耕地利用上有了不同作法,均將導致三七五租約法律關係面臨新時代的問題,其中可見地主不斷向法院挑戰各種三七五租約無效之具體事由,或是終止與佃農間的三七五租約,這所有的法律爭議大部分集中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以及第17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的適用,也因此,曾翊翔律師將在本系列文章分享三七五租約於法律實務上所面臨的常見問題以及法院的看法,方便民眾往後遇到類似問題時能提前有所準備。(來源:曾翊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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