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三七五租約實務問題系列 2
耕地上興建房屋之合法性
三七五租約存續中,出租人地主一旦發現有建築物坐落在耕地上時,應如何處置?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2項「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可知承租人應以承租之土地進行耕作,從而在承租之土地上興建房屋,原則上即屬不自任耕作而使租約無效。(來源:曾翊翔律師)
但如果該房屋之性質為農舍時,因農舍是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而建之簡陋房屋,通常作為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既然不是作為居住之用,當然也不會屬於不自任耕作而造成租約無效。(來源:曾翊翔律師)
回到本文一開始的問題,出租人地主發現有建物坐落在耕地上時,應先分辨該建物之性質是供承租人居住還是僅為簡陋農舍,再依結果判斷應如何處置,如果在判斷上仍有疑問,建議先將該建物現況拍照保存,再持照片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獲得更明確之建議。(來源:曾翊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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