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威專欄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繼承人之財產,其他繼承人是否可主張追計列入遺產計算?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繼承人之財產,其他繼承人是否可主張追計列入遺產計算?

 

李爸於過世前二月,將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土地全部贈與給同住且照顧其生活起居的次子阿偉,長子阿軒於李爸過世後得知此事,認為老爸不應如此偏袒弟弟阿偉,為討回屬於自己的遺產,經友人告知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了「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似乎能拿來作為向法院主張的法律依據,而來請教曾翊翔律師是否可行。(來源:曾翊翔律師)

 

曾翊翔律師的意見如下:

首先,民法第1148條之1的立法理由已清楚記載「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該條是用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不是其他未受贈與的繼承人,自然阿軒就沒辦法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向弟弟阿偉主張受贈遺產追計列入遺產範圍。然而一般民眾往往望文生義誤解了民法第1148條之1適用的情況,以為自己穩操勝算而將受贈的親人一狀告進法院,到頭來卻發現是一場烏龍,因此曾翊翔律師建議民眾對於法條適用情形還是先諮詢專業律師的建議再作出最後的決定。(來源:曾翊翔律師)

[關鍵字:死亡前贈與、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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