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三七五租約實務問題系列 3
租佃爭議相關訴訟該如何應對鉅額裁判費補繳問題
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因承租人有不自任耕作之情形,而有提起租佃爭議民事訴訟之必要時,雖出租人可援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獲得免繳裁判費之好處,但承租人不自任耕作類型往往包含在耕地上興建地上物,故出租人在提起此類租佃爭議民事訴訟時,必須同時在起訴聲明內加上請求承租人遷讓返還耕地,目的是在獲得勝訴後取回沒有地上物的土地,然而就是因為遷讓返還耕地的聲明是引用民法第767條規定,並非引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此也導致過往法院習以命起訴的出租人按土地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耕地往往因為幅員廣大,而可能須繳納上百萬元裁判費,導致出租人頭痛不已。(來源:曾翊翔律師)
但現今司法實務已逐漸對此改變見解,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認為出租人除聲明請求確認耕地租佃關係不存在,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承租人騰空遷讓返還耕地,均同屬租佃爭議,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收裁判費用,因此曾翊翔律師在此提醒讀者們,出租人在起訴狀內可直接引用上開民事大法庭裁定,提醒承審法院不要再命原告補繳鉅額裁判費了。(來源:曾翊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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