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三七五租約實務問題系列 5
承租人在耕地上建造水池是否屬於不自任耕作?
三七五租約存續期間,出租人地主如果發現承租人在耕地上建造水池,出租人是否得主張此為承租人不自任耕作,進而以租約無效向法院起訴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而將土地收回?
此問題是取決於該水池之性質為何,如果承租人建造該水池之目的,是為了蓄水供灌溉農作物,屬於便利耕作使用,則法院實務上傾向於認為承租人此舉尚不屬於不自任耕作,而駁回出租人的請求。
但如果承租人在水池內養殖魚、鴨,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承租人將農地變更為漁牧使用,而屬於不自任耕作之情形,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可為參照。
當然以上事實只是通例,在個案中還是會有細微的變化,導致法院作出不同的決定,比如租約書面中載明供漁牧使用、出租人曾表示同意興建水池、在灌溉用蓄水池內養鴨等等各種情況,都會造成法院作出不同的認定,因此本文建議如果對於三七五租約耕地上的水池存在疑慮,還是先將現況拍照後,再帶著照片向本所曾翊翔律師或其他租佃爭議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來源:曾翊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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